Tuesday 26 February 2008

科索沃 – 自決權


以下是一個法律學生的個人淺見。英文原文請參照下面。

一般人對自決權的認知可能會有一些混淆,因爲這一個議題特別複雜,與國際法幾個重要的法則有衝突,而且有法律,政治,社會,經濟的不同層面。以下是從法律角度去分析。

簡單來説,科索沃的阿爾巴尼人的主要論點如下:

他們是一個‘people’(請容許我用英文詞彙,因爲國際法用英文比較準確),而國際法已經認可在他們這種情況擁有自決權。

我本人認爲阿爾巴尼人是一個people的論據挺強的。他們佔科索沃百分之九十的人口,有他們獨特的文化,歷史,語言,習俗,而且,最重要是他們對這一塊土地的一個久遠的聯係。他們也可以說自主權在國際法上已經發展成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,適用于他們身上,尤其是九十年代南斯拉夫分裂的先例,可以給‘自主權’的適用範圍一個更廣的詮釋。

但塞爾維亞卻有一個更強的法理基礎,去辯護它對領土的權利。

簡單來説,國際社會的穩定和和平建基於領土完整這一個法律原則。其實現在世界不同國家都面對這一個民族獨立的問題,前殖民地領土譬如東帝汶,Gibraltar等,其他如以色列和巴勒斯坦,大陸的西藏,臺灣,澳洲的原居民等等。這一個問題影響深遠,因爲涉及到領土的完整,在某一個程度來説,科索沃是從塞爾維亞手中分割出來的。許多國家都不願意承認科索沃獨立,除了自己的國家利益,政治考慮之外,還有對於承認這一個先例的保留。

在國際法上,領土權優先於自決權,而自決權只曾在有領土爭議的情況下才被引用。原來引用自決權的兩個背景是反殖化和被佔領土。從來沒有先例是在原來完整的領土的情況下讓民族行使自決權。

科索沃和塞爾維亞的領土權並非是沒有爭議的,但我看塞爾維亞的領土權比較強,畢竟經過了南斯拉夫分裂后,已經有了一個暫時性的解決方案,是讓科索沃做自治區。我對其中的歷史和地理背景不熟,但一般來説,“番舊賬”説不過去,因爲一當領土邊界劃分后,不可以隨便重新再劃分,不然這個世界的版圖會很亂,而且這些年來分裂的頻密而複雜性,追索久遠的歷史領土邊界是不可行的。

科索沃最強的道德理據是人權危機吧,就是塞爾維亞沒有厲行作爲國家對人民的責任,將他們迫害,讓他們重新再被塞爾維亞管核不人道。

但這是道德觀點,而不是法律的觀點。人權危機從來沒有成爲國家分裂的一個法理基礎,開這一個先例是很危險的,因爲每個國家都有一些人權的問題,而且人權有不同的標準,如果人權是一個合法理由,美國和NATO可以隨時按自己的人權標凖介入別的國家,然後承認新國家。

下文有一些更詳細的法律分析,是針對一些國際條約和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分析,有點技術性,但希望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,提一些意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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